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可能订立预约合同,那么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的款项,另一方能要求赔偿吗?本期的【普法课堂】,我们就请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给大家讲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超:小王筹备开一家茶楼,再过一个月店内装修就能完工。小王在门口添置两只石狮,石雕师小明听闻该消息后找到小王,表示提供精雕石狮两只,按市场价打八八折收取费用,两人一拍即合,遂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一个月后正式签订承揽合同,由小明雕刻两只石狮,不签订者赔偿对方违约金5000元。一个月后,小明收到小王发来的信息,考虑到茶楼风格,现外饰定为木屏风,不再需要石狮子,抱歉无法与你合作。请问,小王用道歉消息,就可以当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95 条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预约合同是以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并不是骑驴看唱本,边走边瞧的行为,恰恰相反,一旦订立预约合同,当事人即受合同约束,负担按照预约合同订立本合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预约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信用,稳定交易秩序,激发交易潜力,提高交易效率。
本示例中,小明和小王以一个月后签订承揽合同为目的订立了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受到预约合同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于小王拒绝与小明签订预约合同约定的承揽合同,违反了预约合同义务,小明有权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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