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位继承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那么这次调整后会有哪些变化呢?本期【普法课堂】,我们请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给大家讲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超:老王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老两口深为感动,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请问,两份遗嘱以哪份为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后,遗嘱人可以选择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新的遗嘱,从而变更原有公证遗嘱的内容,切实维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本示例中,老王老两口既设立了公证遗嘱,又在临终前设立了自书遗嘱。作为最后一份遗嘱,老王老两口遗产的分配应以最终立下的自书遗嘱为准,故小儿子应分得一半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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