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公益网 民生资讯 “捐600万房子要交450万税”如何破题?

“捐600万房子要交450万税”如何破题?

今年上海“两会”,上海政协委员潘江雪提到的“600万房产捐赠要缴450万税”的话题冲上热搜,做公益反被课重税的反直觉操作引发了人们的激烈讨论。随后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也就同一议题发声,建议优化税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大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日前接受搜狐公益PLUS访谈时提出破题方法,她建议将公益捐赠剥离出“赠与视同销售规则”,但她坦言,对公益捐赠单独处理的税收征管成本会提高,且税基也可能减少。

image.png金锦萍 摄影/宋若诗

01:“捐房子交税”让公益打折扣

“捐房子要交税”的法理依据为“赠与视同销售”的规定,意为即使双方无偿赠与,在税务视角仍当做销售行为对待,可能被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等。

金锦萍称,这是税收征管的惯常逻辑。因为交易活动都可以分解为两个赠与行为:卖方赠与买方货物,买房赠与卖方钱。设定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范通过假借赠与来规避税负的行为。

金锦萍称,一线城市比如北京的不动产本身价格非常高,如果要捐出去,捐赠人明明没有所得,却要付一笔很昂贵的所得税、增值税,捐赠人会不堪重负。在实操中,为了促成捐赠达成,有些受赠的基金会会主动承担这笔税负。但事实上税负并未减少,只是从捐赠方转移到受赠方,用于公益的部分不可避免地打了折扣。

金锦萍表示,当下,不动产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主要的财产类型,如果能打开房产捐赠税收豁免的闸门,会促进全社会房产捐赠的意愿。“只要基金会能给捐赠者开出一张在税务机关那里被认可的、可以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资格的票据,我觉得还是可以达到这个效果的”。

02:股权捐赠中的两个“不公”

金锦萍称,非货币捐赠中,除房产捐赠外,股权捐赠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她回顾了曹德旺的“内地捐股第一案”。

2009年春,曹德旺宣布捐出自己家族持有的福耀玻璃70%的股票,成立慈善基金会。经过三年的运作,2011年,3亿股福耀玻璃股权正式过户,过户当天市值35.49亿元人民币。

“内地捐股第一案”为中国的股权捐赠开了很多先河,包括为此制定的不少新规,逐渐成为日后捐股需要遵循的惯例和成文法条。

如2016年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出台通知,明确企业股权捐赠的价值评估方式以企业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这也是曹德旺捐股时采用的捐赠价值评估方式。

金锦萍称,对于股权捐赠者来说,以历史成本定价,相当于捐赠时股票未增值,无需交增值税和所得税,似乎对于企业家是利好,但仍存在不公。

首先,企业家能获得的捐赠票据也按照历史成本价确定,他能获得的税收抵扣相应减少;其次,基金会受赠股权后,如果在市场上按市价出售,成本价和出售价之间产生增值,这属于公益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入,要被征税,需由受赠基金会缴交。

金锦萍建议,将慈善捐赠剥离出赠与视同销售,“原则上赠与视同销售,但公益捐赠要区别于赠与,不能把它混同于一般赠与来理解”,同时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经营性活动的收入税收政策。

她同时坦言,对慈善捐赠单独处理的税收征管成本会提高,且税基也可能减少,“税务部门缺少动力做这件事情”。

03:扫清行善的制度性障碍

金锦萍对搜狐公益PLUS表示,中国慈善法治环境的完善,税制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我们更应该梳理目前公众行善的障碍有哪些。人们要去捐赠也罢,企业家设慈善组织也罢,所有制度性障碍应该清除为他们让路。”

以企业家兼职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为例,金锦萍称,为规避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的风险,制度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职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实操中,一些企业家会找其他人做挂名法定代表人。

金锦萍认为,兼职不应禁止,可以对兼职进行披露,同时制定规范规制风险,这样会更好。“否则人家会觉得我干嘛还要捐钱设立一个家族基金会,然后我自己还做不了主,干脆不做了”。

关于基金会理事会成员构成方面,金锦萍建议放宽“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的限制,但是严控资金的流出走向,禁止资金进行自我交易,一些超额利益也要绝对限制,以确保资金去向的公益性。

金锦萍最后表示,公益制度设计要以“让行善无障碍”为宗旨,让慈善意愿的表达、实现更加流畅。 内容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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