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做了好事,可以向别人索要额外报酬吗?本期【普法课堂】,我们请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给大家讲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超:小王的宠物狗遛弯时走丢。爱狗人士小明看见走丢的狗,寻找主人无果,担心它出事,就先把它抱回家与自己的狗养在一起。小明按照狗牌上的电话多次联系小王,但始终无法接通。一周后,小王联系上小明,请求其立即归还。小明告知小王,“请将我这一周里给你的狗买狗粮的150元,还有我的劳务费500 元,一并支付给我,我再把狗还给你。” 小王拒绝道:“你自己也养狗,喂狗的开销都是顺手的,我们不是要构建互助互爱的社会吗,你咋还找我要这笔钱呢?”请问,小明有权要求小王支付狗粮钱和劳务费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顾名思义就是为别人处理本不属于自己的事务,通俗地说就是“热心肠做热心事”。市民之间互爱互助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应当鼓励。但即便出于好意,我们也不能肆意干涉他人的事务,否则他人的权益可能反倒受到侵害;更不能 “敲竹杠”,使良善的帮助变了质。对于热心做好事的管理人,法律自然要保护其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也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示例中,小明捡到小王的狗后,在联系主人归还未果的情况下,将小狗留在自己家中暂养,其间为狗买狗粮的费用,可以要求狗的主人小王支付。小王以小明只是顺带看狗为由拒绝支付是不合理的,因为小王的狗确实消耗了小明购买的狗粮,这是小明为小王的狗的生存进行的必要开支。倘若小明还带狗做了高级美容,因不属于必要开支,该费用小明无权要求小王支付。最后,小明要求小王支付500 元“劳务费” 于法无据,小王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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