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是当今世界上体现的人道和同情。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是当今世界上体现的人道和同情。它的存在和正确使用,对于执行人道主义保护任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红十字标志是为了对红十字发祥地瑞士表示敬意,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其中不含有任何政治或宗教因素。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中立的组织,其使命是为战争和其他暴力局势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保和援助。
基本介绍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是当今世界上体现的人道和同情。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是当今世界上体现的人道和同情。它的存在和正确使用,对于执行人道主义保护任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红十字标志是为了对红十字发祥地瑞士表示敬意,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其中不含有任何政治或宗教因素。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中立的组织,其使命是为战争和其他暴力局势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保和援助。
标志含义
红十字运动标志的含义有两项,一是保护性,即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保护的人和物,不应受到攻击的人和物;二是标明性(识别性或指示性),即表明这是与红十字有关的人和物。带有这一标志的人和物,在法律上即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有义务。权利是受到一系列法律的保护,义务是遵守该标志对他们行为所作的种种限制与约束,避免主动参与任何敌对行为。
红十字运动标志的含义,决定了标志的神圣性。红十字标志除了这自身的作用外,不传达任何其它信息,更不传达任何含有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特征的信息。
标志由来
一、红十字标志的由来
在1863年10月召开的日内瓦国际会议上,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几名成员提出一项议案:以印有红十字的白色袖章作为医务人员的保护性标志。1906年7月6日修订的日内瓦公约则明确规定:为对瑞士表示敬意,白底红十字之旗样,系将其联邦国旗翻转而形成者,留作武装部队医务部门之标志与特殊记号。红十字标志首次在战争中被采用是在1864年3月普鲁士与丹麦之间的日勒苏益格战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乃至整个红十字运动很快就以此而闻名于世,产生了巨大的道义力量和法律效应。
二、红新月标志的由来
在1876年土耳其与俄罗斯战争爆发时受到了挑战。土耳其奥斯曼帝国当局通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它将采用红新月(代替红十字)来标明自己的救护车辆,但它仍然尊重保护敌方救护车辆的红十字标志,理由是,……‘红十字’是对穆斯林士兵的亵渎。并且含蓄地表示,“如果所提出的修改不被接受,它就无法强令自己的军队尊重日内瓦公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考虑到救护伤兵的紧迫性,提出暂时接受红新月标志,到这场战争结束时,这个标志要随之终止使用。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愿望相反,土俄战争结束了,红新月标志并未终止使用。
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波斯(即现在的伊朗)国代表提议采用另一种保护标志–“红狮日(红狮与太阳)”。这个问题在1929年的外交会议上达成初步妥协的解决办法。到1980年9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宣布它的军队医务部门废止红狮日标志,改用红新月标志(但有保留),这样就又恢复到以前只有两种标志的状态:红十字和红新月。
三、红水晶标志的由来
标志问题一直是困扰红十字运动发展的难题之一。最为突出的是以色列因坚持使用“红大卫盾”作为其红会的标志和名称而不能成为红十字运动的正式成员;哈撒克斯坦和厄立特里亚因种族和宗教原因要求并列使用红十字与红新月两个标志,面临同样不能加入红十字运动的境况(目前,哈萨克斯坦红新月会和厄立特里亚红十字会已分别确定使用红新月标志和红十字标志;以色列红大卫盾组织已于2006年成为本运动正式成员)。
关于新标志的情况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红十字运动的统一性与标志的多样性的矛盾日趋严重;二是红十字运动拟增加新标志的设想,是一种顺应时代变化的积极和务实的行动。
2005年12月,作为日内瓦公约存放国的瑞士政府召集各缔约国在日内瓦召开外交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第三议定书(第三议定书称新标志为“第三议定书标志”,是“一个白底红色边框的竖立正方形”)。2006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9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309个代表团对决议草案(决议草案正式将第三标志的名称定为“红水晶”)进行投票,决议以超过2/3赞成票得到通过。在随后召开的国际联合会特别大会上,全体与会代表用鼓掌方式一致通过接纳巴勒斯坦红新月会和以色列红大卫盾组织为本运动第184和185个正式成员。2006年7月14日,瑞士成为交存第三议定书批准书的第二个国家,依照规定(第三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一款:本协议书应于两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六个月生效),六个月后,即2007年1月14日,红水晶标志正式开始启用。
标志法律地位
红十字运动标志体系经历其自身的历史发展与变化之后,在当今世界已具有坚实的法律地位,其基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际人道法文件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都属国际条约,都明确承认红十字、红新月、红狮与太阳、红水晶标志的使用具有国际法的效力,非经签字国一致同意不能修改。这就是说,这些以条约固定下来的标志,通过国际法的形式,保证了它们的保护作用不被侵犯。
二、红十字运动规章
对标志体系的使用起决定作用的法律基础的第二方面是红十字运动自身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这个规则是1965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通过(1991年代表会议修改),日内瓦公约签字国代表一致同意的,因此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作用。
三、标志的普遍适用性
标志法律基础的第三方面,是标志的保护性目的和作用有着普遍的适用性。 150余年来,红十字运动标志在世界范围内一直被看成是向处在危难中的人们提供帮助、保护、庇护和救济的象征,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可以说,标志的这个普遍适用性(普遍使用和认可),既不同于前面两个法律基础,又是对两个法律基础的有力补充。
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第54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国内立法),防止和取缔对标志的各种误用和滥用行为,并视其为要强制遵守的国际义务。1977年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又对这项义务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把蓄意违反规定滥用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以至造成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行为定为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同时,还对滥用保护性标志与滥用标明性标志作了界定。
在我国,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都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国内法规方面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
标志使用
常见的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的图案,规格不尽统一。我国使用红十字通常采用由五个大小相等的红色正方形拼合而成(《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2006年6月,国际联合会出版了《红十字、红新月和红水晶标志设计指南》,对红十字、红新月和红水晶标志设计的比例、颜色、衬底等做了说明,对红水晶如何与红十字、红新月组合使用等均做了相关规定。
根据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和1977年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的规定,标志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保护性使用
作为保护性标志,它在战时是代表日内瓦公约的符号,是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向人和物(医务人员、医务部门、车辆和设备)提供保护的象征。其使用权基本上属于各缔约国及其军队的医务部门,以及向军队医务部门提供帮助并得到正式承认的救助机构,特别是各国红会都可以使用这一保护性标志。但只能在武装冲突时使用,而且必须根据军方的指示进行标示。
红十字国际组织,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所属人员,无论他们是不是医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使用这一标志。
在用作保护性标志时,它在所标示的建筑物或车辆上的尺寸要相对大一些,以便从远处即可识别。例如,可以标示在医院的房顶、医疗船的甲板和两侧、运送伤员和医务人员的车辆的四周及顶部。医务人员必须穿着印有这一标志的长罩衫或佩戴印有这一标志的袖章。
二、标明性使用
作为标明性标志,它仅仅表明带有这一标志的人或物同红十字运动有一定联系,但不一定受日内瓦公约的保护。因此,其尺寸也相对小一些,在使用时,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与保护性标志混淆。不过,大尺寸的标志也不是一概不能使用,例如,进行救灾活动时,为了让人明显地识别急救人员,就可以使用较大尺寸的标志。
一般地说,在和平时期,各国红会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把这一标志作为标明性标志。在战时,他们仍可继续把它用作标明性标志,但不能引起混乱,使人们错把它当做保护性标志。各国红会更不能利用此标志从事与国际大会规定的原则、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标明性标志的使用,一般包括几种情况:
1、附属标志:可以用在旗帜、带有地址的标牌、汽车牌照、工作人员徽章等物品上,标明某人某物属于某国红会。
2、装饰标志:可以用在各国红会颁发的勋章、奖章和其他奖品、出版物或装饰性图画上。
3、联想标志:可以用于急救站、道路旁边、体育场内或其他公共设施上以及向伤病平民提供免费医疗的救护车上。
对标志的不正当使用必须坚决限制、取缔和惩处。
委员会介绍
成立时间:1863年。
宗旨:根据《日内瓦公约》以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所赋予的使命和权力,在国际性或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和内乱中,以中立者的身份,开展保护和救助战争和冲突受害者的人道主义活动。
主要负责人:米里亚娜·斯波利亚里茨·埃格(Mirjana Spoljaric Egger,瑞士籍)女士,2022年10月就任。
总部:瑞士日内瓦。
网址:http://www.icrc.org/。
【出版物:《年报》(Annual Report);《国际红十字评论》(International Review of Red Cross),季刊,英、法文。
组织机构:(1)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制定工作原则和总政策并监督委员会的全部活动。代表大会由国际委员会委员组成。委员以自行遴选的方式在瑞士公民中选举产生,每4年选举1次。(2)执行理事会:负责指导日常事务和监督行政管理工作,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要活动:传播国际人道法,为战乱情况下的受害者提供医疗服务和救济,开展国际寻人工作帮助失散亲人团聚,探视战俘和被拘押的平民,协助战俘交换。
驻华代表机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2005年7月在北京设立东亚地区代表处。代表处主任:史德林(STAEHELIN Balthasar Andreas,瑞士籍)。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齐家园外交公寓3-2号。电话:010–85328500。
红十字日介绍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鉴于战争给各国人民带来的巨大痛苦,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首先倡议每年举行为期3天的“红十字休战日”活动,并在此期间大力宣传红十字会的人道思想,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减少战争。与此同时,还结合红十字会业务进行全国的卫生、救济、儿童福利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的这一倡议受到了国际红十字界的普遍赞赏和支持。
1921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10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通过一项决议,向各国红十字会推荐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休战日的做法。接着在次年举行的红十字会协会理事会第2次会议上,根据已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敦促各国红十字会认真考虑红十字休战日的做法。随后,第11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再次审议了这个问题,建议在全世界范围内规定一天为红十字日,并指示国际红十字会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和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1930年第14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在布鲁塞尔举行,根据大会的一项决议,设立了由捷克、比利时和协会共同指派的三国委员会,负责在3年期内亲赴现场实地考察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红十字休战日的组织工作和实践经验。1934年在东京举行的第15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听取了三国委员会的考察报告,充分肯定了红十字休战日的活动。1938年在伦敦举行的第16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红十字休战日的作法再次得到肯定。到1946年协会举行第19次理事会会议时,世界红十字日的活动已比较普遍。理事会在其决议中指示协会秘书处研究确定一个固定的日子为国际红十字日,各国红十字会在这天都要举行纪念活动。1948年协会召开的执行委员会会议正式建议,今后各国红十字会尽量选择5月8日亨利·杜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创建人)的生日作为世界红十字日。同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协会第20次理事会会议上,批准了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于是,国际红十字会正式确定每年的5月8日为世界红十字日。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建会以后从事救助难民、救护伤兵和赈济灾民活动,为减轻遭受战乱和自然灾害侵袭的民众的痛苦而积极工作,并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并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
长期以来,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
中国红基会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起并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守护生命与健康,红十字救在身边”为使命,致力于成为“中国最具行动力、最具创新力、最具影响力的基金会”,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2008年、2013年、2018年连续三次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中获评”5A级基金会”。 2010年、2015年、2021年连续三次荣获民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截至2022年底,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累计公益收入超过115亿元人民币,累计公益支出超过106亿元人民币,先后荣获7次中华慈善奖,共有8个公益项目获奖,包括:红十字天使计划、中国红行动、嫣然天使基金、春雨行动、小天使基金、“心拯救,一包药”、“新站·新健康”博爱卫生站、字节跳动医务工作者人道救助基金等项目。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先后荣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称号,获得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五四红旗团支部”等称号。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首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SGS全球社会组织对标审核双重认证的基金会,获评“中国红十字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年度透明基金会”“自律透明奖”“年度榜样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公众影响力榜”第一名等多项荣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