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公益网讯 8月5日,甘肃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例,再次将高空坠物及物业管理责任问题推向公众视野。
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的朱女士在小区内正常步行时,不幸遭遇飞来横祸,被一只从天而降的大黄狗砸中头部,当场昏迷不醒。尽管紧急送医抢救,但朱女士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世。
据调查,这只大黄狗是从小区2号楼18至21层的公共楼梯间窗户坠落。由于该区域缺乏监控视频,无法确定狗是自行跳出还是人为抛下。
法医解剖后发现,狗已至少48小时未进食,毛发杂乱,无项圈痕迹,指甲也未经修剪,显示出流浪动物的特征。
朱女士的家人认为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失职,遂将其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单位,负有确保小区安全的责任,应妥善管理公共设施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本案中,流浪狗能自由进出小区并从高楼坠落,导致无辜的朱女士死亡,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兰州中院维持了城关区法院的判决,并考虑到坠落的流浪狗无法确定饲养人或管理者的情况,判定物业公司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应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排查高层建筑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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